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河南大学学位评定组织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和学位授权学科管理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挂靠在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学校学位授权点依托单位的负责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责任心强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中遴选,并应有学校有关负责人参加,每届任期4年。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须为奇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并经省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培养单位和专业学位类别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兼职秘书1人,组成人员由培养单位或所在学科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单;
(三)审定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做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决定;
(六)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审定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审核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四)提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五)提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建议;
(六)负责组织相关学位授权点质量评估、优秀论文评选;
(七)负责研究生课程与学位论文质量、中期考核、分流淘汰、论文评阅与答辩、抽检等事宜的审议和处理;
(八)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其他事宜;
(十)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经主席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开,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含)以上。
第十一条 会议的决定以投票方式进行,决议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为通过。委员须本人投票,委托投票无效。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凡所审议的内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主席请假。
凡在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的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会议应有记录,会议材料须严格按要求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8年6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