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成立的。为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人数为单数,由校长,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各教学单位领导,部分督导组成员,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委员构成应当保持学科和专业的平衡性、代表性。
委员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秘书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确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服务和联络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凡进入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自然成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我校教学基本状况。
(三)工作在本校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并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
(四)热心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调查、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情况,发现教学工作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做好教学工作典型事例的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九条 对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思路、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教学运行、教学管理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条 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等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参与评定校内各类教学奖励和教学工程项目,推荐遴选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奖励和教学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行使的职权有: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等。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有:负责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三条 接受校长委托,审议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项调查研究。
第四章 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有关议题,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委员会各成员要深入到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师生意见,为学校决策提供准确的教学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章程成立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河南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校发〔2003〕310号)同时废止。